民警抓人后收钱放人被判有期徒刑 涉案金额高达上百万元

栏目:社会万象 编辑:jiawei 时间:2017-01-04 14:42:48

2013年10月30日至2015年2月3日,吴某利用人民警察查办案件的职务便利,分别伙同被告人薛某、张某、解某某等10名被告人,在北京市大兴区、海淀区、丰台区、房山区,抓获相关涉案人员。抓获涉案人后,被告人吴某等人向涉案人员索要钱款,待取得钱款后私自将涉案人员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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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房山人民法院获悉,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黄村镇派出所两名民警吴某、薛某,因受贿罪于近日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和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据了解,吴某、薛某利用人民警察查办案件的职务便利,伙同另外9人,在抓获相关涉案人员后索要钱财,待取得钱款后私自将涉案人员释放,先后作案10起,涉案金额达140万余元。

索钱放人 最高一次收40万

判决书显示,吴某案发前系大兴公安分局黄村镇派出所民警,薛某为该派出所警长,两人负责治安打击工作。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0日至2015年2月3日,吴某利用人民警察查办案件的职务便利,分别伙同被告人薛某、张某、解某某等10名被告人,在北京市大兴区、海淀区、丰台区、房山区,抓获相关涉案人员。抓获涉案人后,被告人吴某等人向涉案人员索要钱款,待取得钱款后私自将涉案人员释放。

在判决书提及的10起案件中,每起案件索要的钱财在数万至数十万不等,其中最高的一起高达40万。被索要钱款的涉案人员涉及持有假发票、吸食毒品、组织卖淫嫖娼等不法行为。

记者注意到,在以上这些案件中,吴某和同伙分工协作,有人提供线索,有人负责抓人,有人则专门负责谈价格,其敲诈的涉案人违法行为集中于贩卖假发票、贩卖假印章、组织卖淫嫖娼、吸毒等。

层层加码 给钱不够不放人

记者注意到,在索要钱财的过程中,相关被告人还存在层层加码的状况,在发现涉案人出现新的违法行为后,价格随之加码,钱不够数不放人。

据证人李某描述,2014年8月21日下午五六点钟,他接到被告人梁某的电话,称其一亲属因涉嫌不法行为被派出所带走。随后,梁某又给李某打来电话,称另两名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跟派出所谈好价钱:30万元放人。

李某于是四处管朋友借钱,当晚10时许,梁某打来电话称,派出所查出其亲属吸毒,要求再加10万才能放人,而且晚12点前必须凑齐40万元,不然就把人送看守所。

随后,李某凑了37万,在与梁某、王某某、梁某某碰面后,王某某又要求李某再取3万,凑齐40万才可以放人。当晚,证人李某又到银行取钱,凑够40万带往派出所,其亲戚被释放。

被告人派出所原民警吴某供述称,王某某称家属凑了30万,钱送来后,吴某拿到其中12万,分给张某1.5万元,解某某2000元,自己收了10.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吴某参与受贿10起,涉案金额人民币141.3万元;薛某参与受贿两起,涉案金额人民币4万元。其余9名被告受贿金额在14.5万至98万不等。

■ 判决

11被告人均被认定构成受贿罪

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和薛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此外,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范某某、张某、解某某、杨某系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朱某、王某、刘某系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均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薛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9名被告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和罚金。据了解,目前此案的在案资金为33000元,司法机关将继续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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