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16万余元 男子几个步骤让银行担责

栏目:社会万象 编辑:泽荣 时间:2017-07-05 08:41:55

“这张卡平时都是我自己拿着的,也没有其他关联的备用卡,只将卡号和手机绑定了,以方便网购,而且自从7月23日后,就再也没有直接使用过银行卡,这我就纳闷了!”高朗说,短信是凌晨2点半收到的,在意识到银行卡可能遭遇盗刷后,他赶紧于凌晨2点48分去所在地派出所报了案。

“我好端端地在家看电视,突然间听到手机接连响了5次,一看,我的银行卡居然在菲律宾消费了16万余元!我吓傻了,匆忙跑向派出所报案。”

回想起去年8月9日凌晨的事,宁波慈溪市民高朗(化名)记忆很深,还好慈溪法院日前的判决让他很满意,最终银行应承担责任,全额赔付本金利息。

凌晨中招

人在家、卡在手,却被盗刷16万

时间回到2016年8月9日凌晨,高朗正在家熬夜看电视,然而手机里的5条短信让他吃惊了:

“0时37分26秒,被消费128314.26元”;

“0时38分16秒,被消费35642.85元”;

“0时42分26秒,支出查询费4元”;

“0时42分52秒,现支883.94元、手续费20.84元”;

“0时42分26秒,支出查询费4元”……

高朗确认,他持有的一张某国有商业银行发行的有“银联”标志的借记卡,在菲律宾共计消费164869.89元,卡里只剩下了65元。

卡就在手里,怎么会在境外消费?

“这张卡平时都是我自己拿着的,也没有其他关联的备用卡,只将卡号和手机绑定了,以方便网购,而且自从7月23日后,就再也没有直接使用过银行卡,这我就纳闷了!”高朗说,短信是凌晨2点半收到的,在意识到银行卡可能遭遇盗刷后,他赶紧于凌晨2点48分去所在地派出所报了案。

此外,在听朋友说可以通过及时向可能被盗刷的银行卡内存现金的方式,来证明被盗刷时卡确实在自己手上,以便日后维权,于是,一早8点出头,高朗就前往附近的ATM机上向上述借记卡存入现金100元。

对簿公堂

银行认为原告有重大过错拒绝赔偿

记者了解到,这张卡不是高朗自己办的,而是他的姐姐高晴(化名)于2015年3月18日办理的,不过之后卡一直由高朗持有并使用。

今年1月,高晴因为和银行协商未果,便以原告的身份把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记者注意到,经宁波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查询,2016年8月5日至同年8月14日期间,原告高晴和高朗都没有出入境记录。

银行觉得,在本案中原告高晴存在重大过错。“银行已经明确告知高晴妥善保护好银行卡、交易密码等要素,但是她却将借记卡交给他人使用,也将密码泄露给他人,自身没有做到保护义务,所以对借记卡及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法院判决

银行承担责任,全额赔付本金利息

双方争执不下,经过审理,慈溪法院认为,原告应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使用借记卡进行消费、支付、取现是银行广泛开展的业务,银行应保障其发放的借记卡具有可识别性和唯一性,并完善真假借记卡的识别技术,以防止非法分子通过伪卡侵权。

在这起案子中,鉴于借记卡是在菲律宾被紧密地支出、消费、查询,同时结合高晴姐弟俩事发前后没有出入境记录的事实,再加上高朗发现异常后的处理措施,基本能够排除原告的借记卡在菲律宾使用后被立即带回慈溪的可能性;也基本能够推定,该卡被他人通过伪卡在异地操作,即本案存在伪卡盗刷。

承办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被告银行作为发卡行,未能对伪卡有效识别导致盗刷,应对其服务瑕疵或履约瑕疵造成的储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虽然原告将借记卡交给其弟高朗使用,但与该卡被非法分子制作伪卡并无关联性。

综上,判决银行赔付原告全额损失及期间利息损失。

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本案已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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