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黄涉毒还非法持有枪支 这个湘潭男子“四进宫”

栏目:社会万象 编辑:shixisheng1 时间:2017-06-12 10:31:46

故事回到2011年,因犯介绍、容留卖淫罪的他正在服刑,张某以打理关系为由,介绍杨某向袁某母亲收取了9000元钱。当其服刑期满出狱,获知此事后,认为张某、杨某收取钱财后并未起任何实质作用,便一直寻找机会想要从张某处将钱讨要回来。

近日,湘潭市岳塘区检察院依法对袁某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两罪提起公诉。曾经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介绍、容留卖淫罪的他,第四次锒铛入狱。是什么原因让其一犯再犯,不思悔改?

故事回到2011年,因犯介绍、容留卖淫罪的他正在服刑,张某以打理关系为由,介绍杨某向袁某母亲收取了9000元钱。当其服刑期满出狱,获知此事后,认为张某、杨某收取钱财后并未起任何实质作用,便一直寻找机会想要从张某处将钱讨要回来。

2017年3月1日,袁某得知张某会参加一朋友生日宴会,便携带之前购买的一支长为342毫米,枪管口径为9.8毫米的射钉枪改装的疑似枪支及钢珠若干前往赴宴。席后,其以喝茶为由邀请张某至岳塘区某公寓一室内,后两人为前事发生口角,争执中,他持钢珠枪将张某右大腿击伤后离开了现场。

经鉴定,袁某所持有的钢珠枪为枪支。张某所受右股骨骨折的损伤构成轻二级。袁某的行为触犯了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两个罪名,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应数罪并罚,目前此案正在法院审理中。

检察官温馨提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定罪处罚。一人犯数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广大市民遇事要冷静,别冲动,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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