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减肥去拔火罐 不慎被烧成9级伤残

栏目:社会万象 编辑:shixisheng1 时间:2017-05-20 09:21:16

2016年5月8日,原告郑某在该店接受服务后,因感觉其减肥效果不明显,店主李某将张某介绍给原告郑某,让张某给郑某做拔罐服务,服务过程中,因张某操作失误致使原告郑某背部烧伤,经诊断为躯干火焰烧伤10%,深II度,经鉴定伤残程度为九级。

客户在专业美容店接受服务时,因店主加盟的上一级技术指导人员,直接操作失误,致使客户受伤。店主因未明确告知客户,致伤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店主及致伤人员被判承担相互连带赔偿责任。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判决致伤人员及店主赔偿受害方郑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114050.12元。

店主李某在遂平县城某小区开办经营“遂平县某纤体塑形会所”、经营女性美容美体业务。后店主李某向致伤人员张某交纳相关加盟费用后,成为某减肥加盟店,张某不定期到该店进行技术指导。

2016年5月8日,原告郑某在该店接受服务后,因感觉其减肥效果不明显,店主李某将张某介绍给原告郑某,让张某给郑某做拔罐服务,服务过程中,因张某操作失误致使原告郑某背部烧伤,经诊断为躯干火焰烧伤10%,深II度,经鉴定伤残程度为九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在李某经营的会所接受服务后,由加盟方的技术指导人员张某为其提供拔罐服务,因操作不当,致原告郑某的身体受到伤害,张某对郑某损伤的后果具有过错,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郑某的赔偿责任。

店主李某在张某为受害方郑某提供拔罐服务时,未明确告知张某是否具有从业资质,对郑某所受损伤的后果,亦具有过错,故店主李某与致伤者张某对郑某所受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后被告张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近期已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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