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行和左转弯车都互不谦让 发生事故双方都很受伤

栏目:社会万象 编辑:jiawei 时间:2017-02-20 17:07:19

2月16日早上7时30分左右,璧山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民警接转警称:在璧山区东林大道与铁山路十字路口处发生了两车受损、车上人员轻微受伤的交通事故。民警立即前往事故地点,经过调查得知,驾驶员王某驾车经东林大道往璧山城区方向行驶,在铁山路十字路口处左转弯时,与对向直行的由李某驾驶的灰色越野车发生猛烈的碰撞。

"转弯让直行"与"直行时通过路口应减速"是驾车的基本原则,当双方驾驶员都不遵守以上规则时,则极易发生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近日,在璧山区东林大道与铁山路十字路口,王某左转弯未避让直行车辆,被驾车直行的但未减速的李某撞了个底朝天。

2月16日早上7时30分左右,璧山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民警接转警称:在璧山区东林大道与铁山路十字路口处发生了两车受损、车上人员轻微受伤的交通事故。民警立即前往事故地点,经过调查得知,驾驶员王某驾车经东林大道往璧山城区方向行驶,在铁山路十字路口处左转弯时,与对向直行的由李某驾驶的灰色越野车发生猛烈的碰撞。最终,王某驾驶的车辆被撞得底朝天,李某的灰色越野车车头右前方严重受损,庆幸的是双方驾乘人员伤势不严重。

事故处理过程中,直行车辆的驾驶员李某一再强调自己是直行,责任全在对方。但民警在调取事故路口的监控画面后发现,李某驾驶的灰色越野车在通过路口前并未减速通行。最终,根据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民警认定其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认定其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过当事双方自行协商,决定互相赔偿对方的损失,两车修理费用预计达2万余元。

警方提示:"转弯让直行"并不意味着直行车辆可以在通过路口时不观察、不减速,还有一些特定情况下直行车不让转弯车,也要负责任。例如:直行的后车应避让左转或掉头的前车;有让行标志的路口应无条件让行;在主路出口,辅路应让主路先行;并入主线时,支线让干线先行。总之,如果驾驶员朋友谨记"你让礼让,道路通畅"这句通行原则,相信许多路口交通事故就能避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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